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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10/09/27 18:27  

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,凡那比颱風帶來強風、豪雨,如有房屋、汽(機)車或財物、商品受侵襲而毀損的民眾,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,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各項稅捐減免。【黃資茗報導】 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 ㄧ、房屋稅:房屋在風、水災中 受創,受災戶可在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,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;至於減免幅度則依實際毀損情況而定,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 上,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可免徵房屋稅;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、不及5成的房屋亦可減半徵收房屋稅。經現場勘查後,如符合上述減免者,以實際淹水 日為準,每30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,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算;亦即房屋毀損情況達減免規定時,只要淹水一天,就可以減免一個月的房屋稅。  二、地價 稅:因山崩、地陷、流失、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,地價稅全免。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,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(即本【99】年9月 23日)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。  三、使用牌照稅:已繳納使用牌照稅之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,因泡水而暫時無法使用或不堪使用者,應自 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,再檢具監理機關所核發的證明文件,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從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。  四、 娛樂稅: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,因災害無法營業,可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,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。  此外,受災民眾有個人財物遭 受損失,或公司行號因水災而有財物、商品、庫存等損失者,可以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,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,向國稅局申請勘驗,取得財產損失證明後,憑 該證明在申報99年度所得稅時,列報災害損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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